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攜號轉網服務管理,提升信息通信行業服務質量,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電信服務規范》《攜號轉網服務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遼寧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攜號轉網服務,是指在同一本地網范圍內,蜂窩移動通信用戶(不含物聯網用戶,以下稱移動電話用戶)變更簽約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而用戶號碼保持不變的一項服務。
共用024長途區號的沈陽、撫順、本溪、鐵嶺的移動電話用戶,分別在本行政區劃范圍內,不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間攜號轉網。
第三條移動電話用戶歸屬地(開戶地)在遼寧省范圍內,申請、辦理及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遼寧省內提供攜號轉網服務,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用戶享有向電信業務經營者申請、辦理攜號轉網服務的權利。
第五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遵循便捷高效、誠實守信、協同配合、服務對等原則,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健全完善服務機制,尊重用戶真實意愿,保障用戶自由選擇權,不斷提升服務質量,為用戶提供高質量攜號轉網服務。
第六條遼寧省通信管理局對遼寧省范圍內的攜號轉網服務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申請與辦理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不具備申請辦理攜號轉網服務條件:
(一)號碼未在原簽約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以下稱為“攜出方”)辦理真實身份信息登記,或號碼登記在非自然人名下(真實身份信息登記確認適用《電信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
(二)號碼處于非正常使用狀態(掛失、停機等);
(三)未與攜出方結清申請服務時的出賬電信費用;
(四)未與攜出方約定未出賬電信費用(如國際漫游費用等)的繳費時間和方式;
(五)與攜出方有在網期限協議約定,且未解除;
(六)距最近一次攜號轉網未滿120日(自然日)。
第八條用戶辦理攜號轉網服務,需先向攜出方查詢號碼是否符合攜號轉網辦理條件。
符合攜號轉網辦理條件的,用戶向攜出方申請獲得攜出授權碼,并持攜出授權碼等有關材料到擬簽約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以下稱為“攜入方”)申請辦理攜入,辦理完成后取得攜入方提供的新移動電話卡。
第九條攜入方、攜出方同時收到全國攜號轉網集中業務管理系統下發的攜號轉網成功生效結果后,網絡切換完成。網絡切換完成前,原攜出方移動電話卡仍應正常生效,由攜出方為用戶提供電信服務(服務資費標準雙方約定)。網絡切換完成后,原攜出方移動電話卡失效,攜出方與攜號轉網用戶間的電信服務關系終止(視同銷號);同時攜入方新移動電話卡激活生效,攜入方與攜號轉網用戶間的電信服務關系成立,由攜入方為用戶提供電信服務。攜入方不得在網絡切換完成前為用戶提供電信服務。
第十條用戶通過向攜出方發送短消息(聯通10010、移動10086、電信10001)查詢本機號碼是否符合攜號轉網辦理條件,攜出方應立即通過短消息方式告知用戶查詢結果。
對于符合攜出辦理條件的,攜出方應如實告知用戶是否存在攜號轉網后受影響的其他業務、服務、權益等,同時提供解決方案,并獲用戶確認;對于不符合辦理條件的,攜出方應一次性明確告知用戶不符合辦理條件的原因及咨詢途徑。
攜出方應通過客服電話等方式為用戶提供攜出咨詢服務,對于因存在本細則第七條的情形而暫不能辦理攜號轉網服務的,應明確告知用戶解除攜號轉網限制所需的相關材料、辦理流程等全部事項,且應保證所有咨詢渠道告知口徑相同。
第十一條攜出方應依法制定并向用戶提供解除攜號轉網限制的方式、方法。用戶對攜出方提出的解除限制條件有爭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解除限制方式原則上應與原簽約方式相同或更為簡單便捷,不得為用戶解除限制額外增加成本負擔。對于不能通過在線方式為用戶解除限制的,應當至少確保號碼歸屬地的所有自有實體營業廳為用戶提供解除限制服務。對于縣級區域內沒有自有實體營業廳的,應當至少確保一家合作營業廳提供解除限制服務。提供解除限制服務的營業廳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十二條用戶通過向攜出方發送短消息方式(聯通10010、移動10086、電信10001)申請并獲得攜出授權碼。對于符合攜號轉網辦理條件的用戶,攜出方應立即提供攜出授權碼。
攜出授權碼有效期為60分鐘。攜出授權碼超過有效期,用戶可重新申請。
第十三條用戶向攜入方申請辦理攜入服務時,應如實提供下列材料:
(一)在攜出方登記的號碼使用人有效身份證件。
(二)有效的攜出授權碼。
委托他人辦理的,除應提供本條第一款所列材料外,還應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授權委托書。
未滿16周歲及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用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的,除應提供本條第一款所列材料外,還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
第十四條攜入方應明確告知申請辦理攜入服務所需材料、辦理流程及下列注意事項,并獲用戶確認:
(一)因技術與設備等差異,用戶可能需要更換終端;
(二)用戶啟用新卡的時間點及網絡切換期間可能會影響正常通信;
(三)用戶需與攜出方結清申請攜號轉網時未出賬的費用;
(四)用戶在攜出方享有的積分、信譽度、VIP級別及各種優惠可能無法繼續使用;
(五)攜出方及其合作伙伴提供的部分業務(服務)將無法繼續使用;
(六)用戶需及時將攜號轉網事宜告知社會上號碼相關的服務提供者和權益第三方;
(七)其他應告知的事項。
第十五條攜入方應本著攜入用戶與本網新入網用戶同等條件下享有同等權利的原則,與攜入用戶簽訂電信服務協議,并嚴格落實《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實施規范》等實名登記要求。
用戶應配合電信業務經營者依法開展身份信息一致性驗證等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通過客服電話等方式為用戶提供攜入辦理咨詢服務,如實告知用戶或意向攜入用戶,是否存在超“一證五卡”等法定攜入限制條件。
第三章市場和服務管理
第十七條自本細則實施之日起,電信業務經營者與其用戶簽訂的入網協議中應說明下列事項:
(一)用戶有權選擇攜號轉網服務,并根據本細則進行申請;
(二)攜入用戶入網協議生效的起止時間點;
(三)辦理攜號轉網過程中,必要的用戶資料將提供給全國攜號轉網集中業務管理系統,用于比對攜入方和攜出方實名登記信息的一致性;
(四)用戶單方解除協議的責任和方式等。
第十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共同維護健康有序的市場環境,不得在攜號轉網服務中實施下列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止、拖延向用戶提供攜號轉網服務;
(二)用戶提出攜號轉網申請后,干擾用戶自由選擇;
(三)擅自增加攜號轉網限制條件,將無在網期限限制的協議有效期和營銷活動期默認為在網約定期限,限制用戶攜號轉網;
(四)采取攔截、限制等技術手段影響攜號轉網用戶的通信服務質量;
(五)在攜號轉網服務以及相關資費方案宣傳中進行比較宣傳,提及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名稱(包括簡稱、標識)和資費方案名稱等;編造、傳播攜號轉網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隱瞞或淡化限制條件、夸大優惠事項和攜號轉網影響,欺騙誤導用戶,詆毀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等;
(六)為攜號轉網設置專項資費套餐、營銷方案和渠道傭金等管理政策;
(七)利用惡意代客辦理攜號轉網、惡意代客申訴等方式,妨礙、破壞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攜號轉網服務正常運行;
(八)用戶退網后繼續占用該攜入號碼;
(九)其他違規行為。
第十九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按照攜入用戶與其在網用戶同等標準提供服務,切實保障用戶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攜號轉網完成后,攜出方應按照本網用戶銷號時的規則處理攜出用戶賬戶余額和提供賬單服務。
第二十一條攜號轉網完成后,用戶應按照與攜出方約定交納所欠費用。
攜出方對于攜號轉網用戶在原網內欠費的追繳,按照雙方協議約定和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四章互聯互通、結算及安全
第二十二條攜號轉網服務不影響目前網間結算規則,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間結算問題,按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建立攜號轉網通信障礙處理機制,相互配合做好網間互聯互通,積極妥善處理解決攜號轉網用戶網間通信障礙。
第二十四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準要求,同步做好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第五章碼號管理
第二十五條攜號轉網用戶退網銷號后,應依照《電信服務規范》規定,在最短凍結時限結束后5日內將號碼歸還至最初獲批使用該號碼的電信業務經營者。
第二十六條移動通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由最初獲批使用該網號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繳納。
第六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遼寧省通信管理局建立攜號轉網檢查機制,對電信業務經營者執行本細則的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攜號轉網有關用戶申訴等情況納入相關考核體系。
第二十八條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電信業務經營者有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的,遼寧省通信管理局將應依法依規處理,并實施信用管理,將受到行政處罰的單位、個人及時納入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或失信名單。相關行政處罰結果應作為基層單位績效和干部考核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用戶在攜號轉網服務中與電信業務經營者發生爭議,可依據《電信用戶申訴處理辦法》向遼寧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訴。
發現電信業務經營者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可以向遼寧省通信管理局舉報。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細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并由遼寧省通信管理局負責解釋。
如遇國家政策調整等情況,遼寧省通信管理局將依據實際情況,對本細則進行修改調整。
第三十一條在遼寧省內提供攜號轉網服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根據本細則制定攜號轉網服務實施方案,并于2019年12月1日前向社會公布,并承諾實施。
未經遼寧省通信管理局批準,各電信業務經營者攜號轉網服務實施方案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