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優化電子商務發展環境,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鄭州市電子商務促進與管理辦法》業經2020年2月21日市 人民政府第47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 施行
第一條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子商務促進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絡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電子商務發展遵循政府推動、企業主導、市場運作、行業自律、依法規范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子商務促進與管理工作的領導,將電子商務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研究解決電子商務發展重大事項。
第五條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商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商務、發展和改革、財政、科技、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旅游、教育、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子商務促進與管理工作。
第六條培育和引導電子商務行業組織實施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
電子商務行業組織應當引導本行業經營者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維護電子商務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大數據管理、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加快智慧政務建設,提升行政服務能力,共享政務數據,為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高效、便捷服務。
第八條鼓勵支持國內外具有影響力的大型電子商務企業在本市設立總部、區域性總部、運營中心、結算中心、技術創新中心、服務中心等。對國家級、省級電子商務示范基地、示范企業和重點園區,按照規定給予獎勵和財政支持。
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企業申請認定國家級、省級研發平臺,按照規定給予財政支持。
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電子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有關部門應當充分發揮政府各類財政資金作用,支持電子商務發展。
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建設項目用地標準,統籌安排電子商務項目和快遞物流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優先保障重大項目用地需求。
推動電子商務園區與快遞物流園區協同發展,形成產業集聚效應,提高區域輻射能力。
第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建設網絡等信息通信基礎設施,深化物聯網應用,構建覆蓋城鄉、服務便捷、高效暢通、技術先進的信息通信基礎設施體系。
第十二條鼓勵支持優勢工業企業電子商務網站向行業電子商務平臺轉化。鼓勵建材、服裝、副食品等傳統行業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改造傳統營銷渠道,加快向需求導向型和線上線下融合轉變。
第十三條支持統籌建設農村綜合信息服務平臺,建立農村電子商務標準化體系,促進農業生產經營與市場需求有效對接,加快農村電子商務發展,發揮電子商務在精準扶貧中的作用。
加快建立完善本市地理標志產品技術標準體系和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加大網上宣傳和銷售地理標志產品力度,拓寬本市特色農副產品國內外銷售渠道。
第十四條支持在政府采購、藥品采購等公共領域開展電子商務應用,拓展電子商務在餐飲、物流、交通、旅游、教育、醫療、會展、廣告、智能家居等領域以及票務、房產、人才等中介行業的應用。
第十五條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大型倉儲中心、物流快遞中心和分撥中心,完善物流快遞通道節點,構建統籌城鄉的電子商務快遞物流網絡。鼓勵建設現代化、標準化、智能化倉儲設施,發展倉配一體化服務。
支持建設物流公共信息平臺和智慧物流示范基地,提升電商物流信息化建設水平,實現本市物流與國家交通運輸物流公共信息平臺互聯互通,建立完善符合本市特色的智慧物流信息體系。
鼓勵引進國內外知名電商物流企業,提升電商物流企業供應鏈協同能力。
第十六條支持推動建設電子商務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等技術工程,實現電子商務數據的交換匯聚、分析、處理運用,建立反映電子商務運行狀況的綜合指數體系,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健全和完善電子商務人才吸引、培養、使用、流動和激勵機制,發展電子商務人才公共服務體系。鼓勵引進電子商務創新人才,開展電子商務商業模式創新和技術創新。
第十八條加強政府行政部門、高等院校與企業之間的合作,建立創業型和實用技能型的電子商務人才培訓基地。鼓勵社會培訓機構開展電子商務人才培訓,引進國內外知名培訓機構,構建專業化、社會化、國際化的電子商務人才培養體系。鼓勵建設開放共享的合作平臺,建立電子商務產業聯盟與人才發展聯盟,推進電子商務人才與企業、項目、資本的對接。
第十九條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堅持先行先試、循序漸進、創新發展、依法規范的原則,提高物流通關渠道、單一窗口信息系統、金融增值服務水平,營造投資貿易便利、監管服務高效、法治環境優化的營商環境。
充分利用本市區位優勢、樞紐優勢、物流優勢、國家政策疊加優勢等,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電子商務合作,推動跨境電子商務多元化發展,促進產業轉型升級。
第二十條支持建設跨境電子商務單一窗口綜合服務平臺,為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標準化數據接口和服務規范,提供企業備案、通關通檢、查驗放行、統計監測、質量追溯、信用管控、身份認證等一站式服務,推動實現政府部門、金融機構、電商企業、物流企業之間信息互聯互通,管理部門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和執法互助。
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監管模式,優化跨境電子商務海關進出口通關作業流程,實現企業自主備案、自主報稅、自助通關、自助審批、重點稽核,實行便利化通關監管模式。
第二十一條以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為基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產業綜合服務配套設施。鼓勵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為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提供融資、通關、物流、退稅、外匯等一體化服務。
第二十二條推進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擴大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范圍,鼓勵支付機構為中小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辦理跨境外匯支付和結售匯業務。
第二十三條鼓勵有條件的物流企業建立跨境物流分撥配送和營銷服務體系,發展共同配送、統一配送、集中配送等先進模式,建立國內保稅公共倉儲、海外重點國家物流專線、海外公共倉儲相結合的便利化物流體系,實現跨境貨物的集貨運輸、集中分送。
第二十四條逐步建立以跨境電子商務申報清單、平臺數據等為依據的統計管理制度,建立跨境電子商務多方聯動的統計制度和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商品的統計分類規范。
第二十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電子商務經營者可以采取“雙隨機、一公開”、專項檢查、源頭追溯、屬地查處、信用管理等監督管理措施,并與公安、商務、互聯網信息、通信管理等有關管理部門和單位建立監管信息共享、職能銜接和執法協作機制,提高監管效能。
第二十六條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電子商務有關事項實施重點監督管理:
(一)藥品、食品、化妝品等對消費者生命健康有較大影響的電子商務商品;
(二)重點電子商務平臺和電子商務自建網站;
(三)市政府確定需要重點監督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網絡與信息安全風險評估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要求,采用安全可控的信息設備和網絡安全產品,應用規范化安全電子合同或交易憑證,維護網絡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加強電子商務交易各方信息保護,保障電子商務交易各方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商務、互聯網信息、通信管理等有關管理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電子商務風險信息采集、評估分析、預警處置和復查完善機制,以電子商務流程節點風險防控為重點,開展全流程專業風險分析。
第二十九條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經營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行政許可、日常監督檢查、隨機抽查、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行政處罰等情況記入信用記錄,并依法予以公示。
電子商務信用分類監管具體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主動向社會做出信用承諾。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實行信用管理。
第三十一條推廣應用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及信用調查、信用評估、信用報告、信用擔保等第三方信用服務和產品。使用財政資金的電子商務類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等事項中,應當率先使用公共信用綜合評價、信用報告等信用產品。
第三十二條依法查處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網絡盜竊、網絡詐騙、網上非法交易、竊取公民個人信息等違法行為,重點查處達成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違法行為。
各級政府部門不得通過行政命令指定為電子商務提供公共服務的供應商,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電子商務的競爭。
第三十三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履行違禁品和違法信息巡查發現、清理刪除、屏蔽過濾、交易記錄及日志留存、違法犯罪線索報告等責任和義務,主動與相關管理部門協作配合。
第三十四條發生電子商務爭議時,雙方可以通過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行業協會等組織調解,也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投訴,依法提請仲裁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三十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從事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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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解讀《鄭州市電子商務促進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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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子商務促進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絡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電子商務發展遵循政府推動、企業主導、市場運作、行業自律、依法規范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子商務促進與管理工作的領導,將電子商務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研究解決電子商務發展重大事項。
第五條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商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商務、發展和改革、財政、科技、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旅游、教育、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子商務促進與管理工作。
第六條培育和引導電子商務行業組織實施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
電子商務行業組織應當引導本行業經營者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維護電子商務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大數據管理、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加快智慧政務建設,提升行政服務能力,共享政務數據,為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高效、便捷服務。
第八條鼓勵支持國內外具有影響力的大型電子商務企業在本市設立總部、區域性總部、運營中心、結算中心、技術創新中心、服務中心等。對國家級、省級電子商務示范基地、示范企業和重點園區,按照規定給予獎勵和財政支持。
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企業申請認定國家級、省級研發平臺,按照規定給予財政支持。
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電子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有關部門應當充分發揮政府各類財政資金作用,支持電子商務發展。
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建設項目用地標準,統籌安排電子商務項目和快遞物流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優先保障重大項目用地需求。
推動電子商務園區與快遞物流園區協同發展,形成產業集聚效應,提高區域輻射能力。
第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建設網絡等信息通信基礎設施,深化物聯網應用,構建覆蓋城鄉、服務便捷、高效暢通、技術先進的信息通信基礎設施體系。
第十二條鼓勵支持優勢工業企業電子商務網站向行業電子商務平臺轉化。鼓勵建材、服裝、副食品等傳統行業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改造傳統營銷渠道,加快向需求導向型和線上線下融合轉變。
第十三條支持統籌建設農村綜合信息服務平臺,建立農村電子商務標準化體系,促進農業生產經營與市場需求有效對接,加快農村電子商務發展,發揮電子商務在精準扶貧中的作用。
加快建立完善本市地理標志產品技術標準體系和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加大網上宣傳和銷售地理標志產品力度,拓寬本市特色農副產品國內外銷售渠道。
第十四條支持在政府采購、藥品采購等公共領域開展電子商務應用,拓展電子商務在餐飲、物流、交通、旅游、教育、醫療、會展、廣告、智能家居等領域以及票務、房產、人才等中介行業的應用。
第十五條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大型倉儲中心、物流快遞中心和分撥中心,完善物流快遞通道節點,構建統籌城鄉的電子商務快遞物流網絡。鼓勵建設現代化、標準化、智能化倉儲設施,發展倉配一體化服務。
支持建設物流公共信息平臺和智慧物流示范基地,提升電商物流信息化建設水平,實現本市物流與國家交通運輸物流公共信息平臺互聯互通,建立完善符合本市特色的智慧物流信息體系。
鼓勵引進國內外知名電商物流企業,提升電商物流企業供應鏈協同能力。
第十六條支持推動建設電子商務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等技術工程,實現電子商務數據的交換匯聚、分析、處理運用,建立反映電子商務運行狀況的綜合指數體系,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健全和完善電子商務人才吸引、培養、使用、流動和激勵機制,發展電子商務人才公共服務體系。鼓勵引進電子商務創新人才,開展電子商務商業模式創新和技術創新。
第十八條加強政府行政部門、高等院校與企業之間的合作,建立創業型和實用技能型的電子商務人才培訓基地。鼓勵社會培訓機構開展電子商務人才培訓,引進國內外知名培訓機構,構建專業化、社會化、國際化的電子商務人才培養體系。鼓勵建設開放共享的合作平臺,建立電子商務產業聯盟與人才發展聯盟,推進電子商務人才與企業、項目、資本的對接。
第十九條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堅持先行先試、循序漸進、創新發展、依法規范的原則,提高物流通關渠道、單一窗口信息系統、金融增值服務水平,營造投資貿易便利、監管服務高效、法治環境優化的營商環境。
充分利用本市區位優勢、樞紐優勢、物流優勢、國家政策疊加優勢等,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電子商務合作,推動跨境電子商務多元化發展,促進產業轉型升級。
第二十條支持建設跨境電子商務單一窗口綜合服務平臺,為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標準化數據接口和服務規范,提供企業備案、通關通檢、查驗放行、統計監測、質量追溯、信用管控、身份認證等一站式服務,推動實現政府部門、金融機構、電商企業、物流企業之間信息互聯互通,管理部門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和執法互助。
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監管模式,優化跨境電子商務海關進出口通關作業流程,實現企業自主備案、自主報稅、自助通關、自助審批、重點稽核,實行便利化通關監管模式。
第二十一條以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為基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產業綜合服務配套設施。鼓勵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為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提供融資、通關、物流、退稅、外匯等一體化服務。
第二十二條推進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擴大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范圍,鼓勵支付機構為中小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辦理跨境外匯支付和結售匯業務。
第二十三條鼓勵有條件的物流企業建立跨境物流分撥配送和營銷服務體系,發展共同配送、統一配送、集中配送等先進模式,建立國內保稅公共倉儲、海外重點國家物流專線、海外公共倉儲相結合的便利化物流體系,實現跨境貨物的集貨運輸、集中分送。
第二十四條逐步建立以跨境電子商務申報清單、平臺數據等為依據的統計管理制度,建立跨境電子商務多方聯動的統計制度和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商品的統計分類規范。
第二十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電子商務經營者可以采取“雙隨機、一公開”、專項檢查、源頭追溯、屬地查處、信用管理等監督管理措施,并與公安、商務、互聯網信息、通信管理等有關管理部門和單位建立監管信息共享、職能銜接和執法協作機制,提高監管效能。
第二十六條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電子商務有關事項實施重點監督管理:
(一)藥品、食品、化妝品等對消費者生命健康有較大影響的電子商務商品;
(二)重點電子商務平臺和電子商務自建網站;
(三)市政府確定需要重點監督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網絡與信息安全風險評估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要求,采用安全可控的信息設備和網絡安全產品,應用規范化安全電子合同或交易憑證,維護網絡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加強電子商務交易各方信息保護,保障電子商務交易各方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商務、互聯網信息、通信管理等有關管理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電子商務風險信息采集、評估分析、預警處置和復查完善機制,以電子商務流程節點風險防控為重點,開展全流程專業風險分析。
第二十九條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經營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行政許可、日常監督檢查、隨機抽查、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行政處罰等情況記入信用記錄,并依法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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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主動向社會做出信用承諾。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實行信用管理。
第三十一條推廣應用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及信用調查、信用評估、信用報告、信用擔保等第三方信用服務和產品。使用財政資金的電子商務類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等事項中,應當率先使用公共信用綜合評價、信用報告等信用產品。
第三十二條依法查處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網絡盜竊、網絡詐騙、網上非法交易、竊取公民個人信息等違法行為,重點查處達成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違法行為。
各級政府部門不得通過行政命令指定為電子商務提供公共服務的供應商,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電子商務的競爭。
第三十三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履行違禁品和違法信息巡查發現、清理刪除、屏蔽過濾、交易記錄及日志留存、違法犯罪線索報告等責任和義務,主動與相關管理部門協作配合。
第三十四條發生電子商務爭議時,雙方可以通過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行業協會等組織調解,也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投訴,依法提請仲裁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三十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從事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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